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深盐府办规[2017]3 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结合盐田区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企业(含机构、实验室等)是指在盐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盐田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等。本措施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措施涉及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配套进行扶持的,申请企业须先获得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扶持资金后,才能依据本措施申请资金扶持。本措施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措施仅对 2015 年度以来获得上级部门扶持或荣誉认定的企业进行配套奖励,对 2015 年以前获得的奖励和扶持,本措施不予以追溯。本措施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五条 奖励入围 500 强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5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 50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世界 500 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下同)。“中国 500 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下同)。
第六条 奖励总部企业。对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为准)、境内A 股上市企业在盐田区设立全球总部、跨国总部、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上述企业总部迁入盐田区的,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且获得总部企业落户奖的,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落户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
第七条 资助高增速工业企业。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 15%以上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给予 250 万元资助。
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 15%以上的深圳市非百强工业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给予资助。其中,工业总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最高资助 150万元,不足 10 亿元的最高资助 50 万元。
第八条 资助工业强基项目。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对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250 万元资助。
第九条 奖励工业设计。对经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奖励 100 万元。
对获得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相应资助的以下奖项和园区,按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给予奖励。iF 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 25 万元;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每项奖励 5 万元;红点奖和 iF 奖其它奖项、IDEA奖、GMark 奖,每项奖励 2.5 万元;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和 50 万元。
第十条 资助企业上市。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 20 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并交纳相关费用的企业,资助 50 万元。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 150 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自其取得证券代码后,给予一次性资助 70 万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按照挂牌和上市资助的差额予以补齐。
第三章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 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部委认定并验收通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连续资助 2 年。
第十二条 资助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在盐田区承担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验收通过后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省、市认定创新平台。对获得省、市认定并于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研发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盐田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央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盐田区设立的专门研发机构;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者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在盐田区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1500 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区级创新载体。各类机构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的,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 30%,最高 300 万元资助。
第四章 支持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 资助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在上年度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 50%的比例,给予国家项目最高 350 万元资助,省、市项目最高 150 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奖励科技奖获奖单位。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给予 100%配套奖励;作为其他参与单位的,给予 50%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对承担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最高 250 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技术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或超过 50 万元,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其投入的 50%,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高新技术转移机构。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盐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50%,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资助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到盐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30%,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资助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对辖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支持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房租补贴。对 2016年 1 月 1 日以后在盐田区注册,且注册满 1 年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连续 3 年给予 50%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米,每年最高 20 万元。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引进企业,经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后,按每年 20 万元给予租金资助。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或优惠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来盐田创业。对在盐田区注册成立3 个月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的企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 100%配套资助,市一、二、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资助。
第二十六条 培育创客人才队伍。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 50%,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强化创客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 50%,最高 50 万元资助。
第二十八条 营造创客发展环境。支持各类机构在我区组织创客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 50%,最高 50 万元资助。支持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 50%,最高50 万元资助。
第二十九条 扶持新兴组织机构运营。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等科技创新联盟,对在我区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的,连续 3 年给予每年10 万元的运营资助。
第三十条 扶持科技服务机构。对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的 50%,连续 3年给予每年最高 10 万元资助,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资助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建设投入的 50%,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 3 年。
第三十二条 资助举办全国性大型赛事。对经区政府备案后,在盐田区举办国际性或者全国性大型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 50%,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三十三条 奖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 50、40、30 万元,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奖励 40、30、20 万元,国家、省、市均获奖者,按就高原则奖励。
第六章 支持提升质量品牌
第三十四条 奖励各级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深圳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依据《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分别给予 8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奖励品牌示范区。对首次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 50 万元资助。
第三十六条 奖励名优品牌。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的产品,每件商标、产品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第三十七条 资助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推广工程。对上一年度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现场评审总评分在 400 分以上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 20 万元。对被上级认定为“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 15 万元。上一年度获得 A、AA、AAA、AAAA 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 2 万元、4 万元、6 万元、8 万元,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8 万元。企业上一年度每获得一个《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许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 0.5 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第三十八条 资助建设质量教育基地。对获得市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 10 万元;对获得省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 2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 30 万元。
第三十九条 资助标准研制项目。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 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5 万元资助。参与以上各类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按主导制定或主导修订资助额度的 50%给予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资助: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 20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5 万元的资助;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 5万元的资助;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 2 万元、1.5 万元、0.5 万元的资助;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 1 万元、
0.5 万元、0.25 万元的资助。对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 50%、按项目给予最高 2.5 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十条 资助申请专利。对获得境外专利授权,资助 2 万元/国/项。对通过 PCT 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对其额外资助 1 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以 5 个国家为限,且通过 PCT 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资助 1 次。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 4000 元/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再资助4000 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2000 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1000 元/件。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十一条 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
第四十二条 奖励各级专利奖。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或盐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在盐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为盐田区企业或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 1000 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
金额的 50%、按项目给予最高 25 万元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每家资助 10 万元。
第四十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盐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第四十五条 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给予 600 元的资助。
第七章 支持开拓市场
第四十六条 资助参展企业。对于申请单位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属盐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给予资助:国内外展会按场租费 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项展会资助总额不超过 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参展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四十七条 资助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企业。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收入在 2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助;营业收入每超过 100 万美元增加 5 万元资助,最高资助 100万元。
对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收入实现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助。其中,营业收入在 500 万美元至 1000 万美元的给予 25 万元资助,在 1000 万美元至 5000 万美元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在 5000 万美元至 1 亿美元的给予 75 万元资助,超过 1亿美元的给予 100 万元资助。
第四十八条 鼓励企业投保规避风险。对于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 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年度每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科研机构和项目等,依据本措施获得的资金扶持可不受前款约束,具体金额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十条 本措施印发后,原有相应政策《盐田区扶持企业上市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4‟82 号)、《盐田区企业市场拓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 号)、《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 号)、《盐田区企业技术升级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 号)、《盐田区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 号)、《盐田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深盐经„2013‟60 号)、《盐田
区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 号)、《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 号)、《盐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 号)、《盐田区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 号)、《盐田区质量提升资助实施细则(暂行)》(深盐府办【2014】5 号)等予以废除。各部门应当依程序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统筹安排,总量平衡。依据本措施发放的资金及资金发放对象应向社会公示,本措施涉及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受区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其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报盐田区政府。
第五十一条 本措施除特别规定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奖励、资助总额度以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要求申请主体或项目未在深圳市其他区获得过同类资助,且同一主体或项目不能在盐田区不同部门申请同类资助。如有违反,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资助。
第五十二条 在同一年度内,单家企业或项目获得盐田区级层面的各项资金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机构、单位原则上最高获得2000 万元支持,大型企业和单一集团企业(母公司及属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一年获得资助总和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五十三条 单次支持额度 20 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盐田区,不改变在盐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如有违反,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资助。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由盐田区政府授权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科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