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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

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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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2015-10-27         发文单位: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政法委员会            发文字号:深盐府办〔2015〕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盐田区实施“创新社会组织促进机制”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盐办〔2012〕50号)及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设立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指标管理,每年由区社工委向区财政提出年度计划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予以安排资金。对年度计划申请时无法预计的资助或奖励项目,参照《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相关程序对临时性用款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管理、严格审批;


(四)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五)择优支持、注重绩效。


第四条 区社工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拨付、日常管理等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依法在本区登记、备案及在本区开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重点扶持以下社会组织:


(一)在社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守望相助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三) 与辖区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的港口、 物流、 旅游、 黄金珠宝等行业的工商经济类行业性社会组织;


(四)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和机构孵化、 提供社区公益项目研发推广和评估、 承担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及行业规范服务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资金扶持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资助优秀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范围的社会组织,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对其申报项目经费给予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进入我区社会组织服务园孵化的社会组织,资助金额可放宽至每家最高不超过 25万元。


(二)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成立社区基金会,给予每个社区基金会不超过20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


(三)鼓励社会组织申报国家、省、市政府性专项资金资助或社会基金会资助,对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 1:1 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在本区登记的优秀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4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3万元,对首次被评定为5A级社会组织的奖励5万元;对在市级以上专业性评优活动中获得荣誉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级表彰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接受资助(奖励资金除外)的社会组织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办公或活动场所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资金资助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对社会组织的资助数量、资助标准每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区社工委负责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申报流程、扶持标准、数量、评审程序等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审和初审。区社工委收到有关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后,预审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无误。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交区民政局初审,区民政局就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提出意见。


(二)专家评估。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区社工委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征求专家意见,提出拟给予资助、奖励的社会组织的建议名单。


(三)审核确认。区社工委将专家评估的建议名单提交给担任社工委主任的区领导、分管财政及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会签,会签后对申报资金予以拨付。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所列启动经费的评审,由区民政局直接向区社工委提交申请报告,区社工委提请担任社工委主任的区领导、分管财政及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会签确认后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名单,由区社工委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部门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指标,区社工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区社工委与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区社工委要做好相关资料备案存档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社工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必要时进行绩效审计。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每年3月,区社工委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向区社工委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专项扶持资金,对绩效评估效益较低的社会组织,停止其所享有的资助,并取消其次年的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停止其所有享有的资助、 奖励,追回当年度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工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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