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文化创新和精品创作奖励办法
(试行)
发文日期:2007-03-12发文单位: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发文字号:深盐文〔2007〕16号
为贯彻落实“文化立区”战略,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实施特色提升战略,调动全区文化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文化精品创作和生产,鼓励辖区单位和个人的文化创新精神,促进文化品牌创建和特色活动开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代表我区在市级以上常设性和重大文化艺术类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得大奖(金、银、铜奖或相当奖项)的节目、作品、活动项目及相关人员(创作、编剧、导演、演员、演奏者及其他作者)。
(二)重要比赛和集体性项目的组织奖。
(三)获得区文化创新奖的个人和单位。
二、获奖时限
必须是本年度获奖的作品、节目、活动、品牌、项目、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常设奖项
1.音乐舞蹈曲艺类等群体性获奖节目(奖励标准参照深圳市文化局下发的《深圳市文化创新奖、文化盛事奖和文化精品奖评奖办法》中第十三条“十佳文化精品奖”标准)
金奖(一等奖)奖励50000元;
银奖(二等奖)奖励20000元;
铜奖(三等奖)奖励10000元。
2.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类获奖作品及音乐舞蹈等类获奖个人
金奖(一等奖)奖励20000元;
银奖(二等奖)奖励10000元;
铜奖(三等奖)奖励5000元。
3.其他特别奖项需经研究视不同情况参照执行。
(二)省级常设性奖项
1.音乐舞蹈曲艺类等群体性获奖节目
金奖(一等奖)奖励10000元;
银奖(二等奖)奖励5000元;
铜奖(三等奖)奖励2000元。
2.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类获奖作品及音乐舞蹈等类获奖个人
金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
银奖(二等奖)奖励2000元;
铜奖(三等奖)奖励1000元。
3、其他特别奖项需经研究视不同情况参照执行。
(三)市级常设性专业奖项
1.音乐舞蹈曲艺类等群体性获奖节目
金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
银奖(二等奖)奖励2000元;
铜奖(三等奖)奖励1000元。
2.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类获奖作品及音乐舞蹈等类获奖个人
金奖(一等奖)奖励2000元;
银奖(二等奖)奖励1000元;
铜奖(三等奖)奖励500元。
3.团体奖项酌情给予双倍奖励,其他特别奖项需经研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四)区文化创新奖(由区文化局评定)
1.获文化创新奖的个人奖励2000元。奖励文艺作品思想性强、贴近盐田实际、有一定影响力但未获得市级以上常设文化奖项的辖区业余文艺作者。
2.获文化创新奖的单位奖励10000元。奖励为创建文化品牌、文化特色社区,挖掘和创新本土传统文化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五)国际性比赛按照市文化局确定的评奖标准给予不同奖励。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获奖作品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同时对外公布。
(二)对所有获奖者以区委宣传部或文化局名义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并举行颁奖仪式。
(三)此奖励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