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2 月 2 日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人 民 政 府深盐府函〔2015〕5 号
盐田区中国(深圳)深港电子商务广告产业基地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府〔2011〕174 号)、《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 号)、《财政部关于拨付 2012 年新增广告园区现代服务业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321 号)及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试点支持广告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深圳)深港电子商务广告产业基地试点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和上级财政部门配套的,用于支持中国(深圳)深港电子商务广告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开展电子商务广告业试点工作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深港电子商务广告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各项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策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制订补助资金在“深港电子商务广告产业基地”的管理使用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审定试点扶持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园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负责园区管委会各项职责的日常落实。园区管委会的议事决策形式为园区管委会会议,各项涉及试点扶持资金的决议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或报送。
第四条 各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一)园区运营公司负责按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申报发布、项目征集。
(二)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受理、初审、日常监管和验收、信息公开,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试点资金扶持项目安排。
(四)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五)试点项目和资金使用接受市财政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其中:试点扶持资金区级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委备案和下达,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时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六条 试点扶持资金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分为专项补助和专项奖励,分别在企业入驻、项目完工或获得相应奖励后进行资助。
(一)专项补助。
1.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园区内建设广告创意及内容制作平台、专业图书馆、广告电子商务平台、广告企业品牌推广中心和广告产业数字化发布与展映中心设备购置、图像快速成型中心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3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 500 万元。
2.产学研一体化建设。支持在园区内建立服务于电子商务广告领域的人才培训基地等推动产学研一体化进程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3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国家级最高 500 万元、省级最高 300 万元、市级最高 200 万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最高奖励级别给予支持,先获低级后获高级认定的,按差额部分追加支持。
3.招商、推广、行业交流活动。园区以招商、品牌推广为目的举办的展览、论坛、大赛、国内外交流、公益广告制作发行等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 30%的资金支持,每项活动支持额度最高 100 万元。
(二)专项奖励。
1.优秀电子商务广告企业入驻奖励。对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广告公司,根据入驻企业形态、经营规模、租赁面积及年限、获奖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境外优秀电子商务广告公司入驻园区,一次性给予最高 150 万元奖励;境内区外
国家一级广告公司,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区内优秀电子商务广告公司入驻园区,一次性给予最高 80 万元奖励。具体奖励依据、标准通过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2.优秀成长企业奖励。经园区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经营业绩突出、成长快的优秀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50 万元。优秀成长企业奖励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指定评选方案,明确优秀企业评选指标、评价标准,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进行评选,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
3.优秀广告作品奖。对园区企业设计制作的优秀广告作品,获得纽约广告奖、戛纳广告大奖、伦敦国际广告奖等国际性奖项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公益广告黄河奖等国内奖项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多个作品分别获奖的,可累加奖励;同一作品同时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按最高奖励级别给予奖励,先获低级后获高级奖项的,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第七条 其他本管理办法暂未涵盖,但与电子商务广告产业基地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事项处理,经园区管委会审议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从试点扶持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八条 试点扶持资金需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品牌展览推介、基于大数据的服务平台建设等与电子商务广告产业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不得用于罚款、证券投资等非正常生产经营性开支。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申请试点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园区运营主体或在园区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和机构;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当年及前 2 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及财务报表;
(四)项目必要的前期手续;
(五)项目必要的完工或验收证明(公共平台项目可现场查看,产学研一体化项目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六)项目必要的自筹资金证明或已完成投资证明;
(七)正式的租赁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良好证明;
(八)在盐田区纳税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专项奖励类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
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及财务报表;
(三)获奖文件或证书;
(四)正式的租赁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良好证明;
(五)在盐田区纳税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的;
(七)园区企业有拖欠运营商房租及其他费用的。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每年 4 月、10 月各集中受理一次,由园区运营公司根据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扶持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开受理,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公开征集项目进行资质审查、评审论证,提出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的初步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申请专项补助的,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对其项目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企业有无违法经营行为、项目与深圳广告业发展的相关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扶持项目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上报园区管委会审定。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调查结果属实的,取消该项目扶持安排,调查结果不实的,报园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委下达的区级使用计划,结合园区管委会审定结果下达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财政委在收到资金使用计划且试点扶持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将试点扶持资金下达区财政局,并将下达资金情况事先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委下达的资金后及时将支持资金以实拨方式拨付至企业基本账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试点扶持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跟进和指导。绩效评价办法或方案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要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核算,接受国家及市、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违反财经纪律、虚假申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企业 3 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贴,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该扶持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该扶持资金的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