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士后设站单位申请一次性资助

发布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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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批准:

(1)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符合博士后日常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博士后工作,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3)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等价值不少于100万。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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