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1.网络
第一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二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三批:10月15日-11月15日
2.书面
第一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二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三批:10月15日-11月17日
二、扶持标准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
给予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三、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3.正常运营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七)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验原件)
(九)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培育入库企业等)复印件(验原件)
(十)知识产权证书或知识产权申报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其他资质证书、获得政府资助的证明材料、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研发机构建设证明材料等(自主选择提供)
(十二)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A4规格,正反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加盖骑缝公章,书脊处需注明企业名称,提交一式二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