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申请;申请获准之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书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又制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详细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登记和审查程序。《办法》规定,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开发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如下文件:
(1)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 软件说明书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指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时,指其公司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与被登记软件有关的文件:如《版本说明》、《例外交存申请书》、《非职务开发软件证明》 及著作权归属协议等;
(5) 代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要求一式二份。根据规定,作为软件登记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该机构将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60日内完成对申请软件的审查,申请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布;反之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