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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申请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办理途径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办理。

三、申请书式

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的,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提交申请书件

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费为250元人民币。

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

3、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证明》。

4、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5、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6、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7、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来源:商标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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