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两类专利∶
标准专利
短期专利
标准专利可在第3年届满后每年续期一次,有效期最长达20年。短期专利则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
标准专利
短期专利
申请限制
申请人必须先提交中国、英国或欧洲专利(当中指定英国) ,才符合最基本的申请要求 {以下简称基础案}
申请人无须事先申请外国的专利,可以以香港为第一申请地方
时间限制
﹝第一阶段﹞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申请人必须在基础案第一次(接受申请)公告日期起计6个月内在香港提交。没有宽限期,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二﹞阶段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申请人必须在基础案第二次(授予专利权)公告日期起计6个月内在香港提交。没有宽限期,逾期将不再受理。
在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间限制。
实质审查
标准专利只是登记的程序,并且香港缺乏审查方面的专材,故没有实质审查。但由于基础案需经实审,才能授权,换言之,香港的标准专利亦可视为已实审,稳定性比短期专利高。
短期专利并无实质审查,香港专利注册处只要申请人提交由中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澳洲专利局或其他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各个国际检索主管当局发出的检索报告,以支持该短期专利申请。检索报告的内容将不影响专利的授予,故相同的发明均可同时获得专利注册,稳定性较低。
注册所需时间
视乎基础案的进度。
6至10个月
保护期
证书基本有效5年,其后需每年续证,最长保护期20年。
证书基本有效期4年,可续期4年,最长保护期8年。
标准专利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 – 标准专利
第一阶段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中文及英文)
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中文及英文)
基础案公告时的文件影印本1份;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
如果标准专利申请人不是基础案申请中所列的申请人,便须解释为何有权申请该专利,并须附上证明文件以作支持﹝例如转让的核证副本﹞;
如追认优先权,请提供优先权申请的所在国家或地区、优先权申请编号和优先权申请的日期
第二阶段:
基础案公告时的文件影印本1份;
第一阶段基本申请信息;
如果标准专利申请人不是基础案申请中所列的申请人,便须解释为何有权申请该专利,并须附上证明文件以作支持﹝例如转让合同﹞;
注册程序: 标准专利
第一阶段:
专利注册处在接纳申请后,会即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申请号。如申请符合基本要求,便会发出官方信函确定申请资料。如有任何不足之处,专利注册处会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作出补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专利注册处会将该申请资料于其网页内的知识产权政府宪报刊登公告。
维持标准专利的申请
申请可能须要缴付维持费,以维持标准专利申请。如果该项专利申请在发表记录请求五年后,仍未能进入第二阶段﹝即注册与批予请求,详情见下文﹞,便须予维持。否则,专利注册处会把该专利申请,视作已撤销论。
第二阶段:
专利注册处会在设定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提交日期后,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如该项请求有任何不足之处,便会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便会为该指定专利注册,并就有关发明批予标准专利。同时亦会发表该项已获批予的专利的详情,并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告。
短期专利申请
一般而言,在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
但如果你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如果你的发明已予披露,而你声称该项披露不会损害你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便须在发明披露后六个月内,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短期专利申请: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中文及英文)
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中文及英文)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
一份说明书及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