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递交申请
1883
年在法国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至今已有160个成员国。《巴黎公约》规定了独立审查原则,即各国
的专利只在本国有效,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批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如果想在某一成员国中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改过提出申请。
根据《巴黎公约》直
接向外国提出申请专利的优点是可以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外国专利作出决定。其缺点是申请前要
根据各申请国的要求,提供不同文字的申请文本,时间较紧迫。而且,由于一开始就同时启动各国申请程序,早期费用支出较大,因而风险也较大。
二、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专利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签定于1970年,于1978年生效。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PCT的正式成员,同时中国专利局也成为了PCT国际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审单位。
《专利合作条约》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利用,适应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势。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国家都已是PCT成员。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在一个受理局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具有相当于同时在各指定国提交了申请的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一件申请就相当于在该国际申请所指
定的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同样可以享有一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采用PCT,申请人只要在12个月优先权期满之前,用一种语言花费相对来说
较少的钱,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能在90多个PCT成员国取得申请日,从而可将作出最终希望申请那些国家专利的决定的最长延至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时间。
PCT申请还可使申请人在国际申请阶段就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性、授权可能性有进一步的了解。同时市场、技术发展情况也可
能更清晰了,申请人可以有的放矢地选择和决定是否进入其他国家申请,使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三、地区专利申请
(1)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建立了从申请到授权的一体化专利制度。虽然欧洲专利仅在其成员国内有效,但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只需以英、法、德中的
一种语言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经过欧洲专利局审查批准后,即可在指定的成员国内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准后,还需交授权文本在指定的成员国
登记,并提交该国规定的译本。目前欧洲专利适用于以下国家:奥地利、比利时、瑞典、德国、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摩纳
哥、荷兰、葡萄牙、瑞士和列支敦士登。
欧洲专利不仅实现了申请的统一,也实现了审查和授权的统一,是真正意义上的地区性国际专利。申请人在申
请审查过程中不仅获得了极大的便利,而且在指定多个国家时还可以节约费用。申请欧洲专利比仅申请某一个成员国的专利费用高很多,且批准后还需在指定国登记
并提交相应文字的译本,因此,一般只有当指定国超过3个时,经济才会觉得合适。
(2)欧亚专利
成员国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摩尔多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
欧亚专利的申请程序较为简单,申请人只要以俄语向欧亚专利局递交一份申请,并指定成员国;待专利申请被欧亚专利局批准后,向指定国交纳年费,该专利即在该国有效。
四、香港专利
根据香港新的《专利条例》规定,香港的专利种类包括"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大致对应于我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的专利局审查授予的发明专利,并在香港注册并授予的专利。其保护期为自原指定专利的申请日起20年。
短期专利的目的是使商业价值小,寿命较短的发明创造能尽快获得专利保护。其由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形式审查合格后既予授权。短期专利的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日起4年,并可续展4年。
▲ 国外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凡申请国外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中国专利,并通过中国政府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专利;
2、(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受理通知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
3、发明人姓名及地址 (中英文);
4、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5、申请国别及申请专利种类;
6、现有技术。
如果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则须由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签署转让证明,以证明新的申请人有申请外国专利的合法权利。需特别注意的
是,美国专利法规定,只有发明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因此,向美国申请专利或申请PCT指定美国,都须以发明人作为申请人。属于职务发明的则应由发明人签署
转让证明,将申请权转给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