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异议申请人在商标局对其异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
注意: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撤回异议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
三、申请材料
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
1.申请书应从“中国商标网>申请书式”下载,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网址:http://sbj.saic.gov.cn)。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的章戳或签字一致。
3.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应注明撤回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撤回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应为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所交文件一致。
2.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2.《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为原件。
3.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四、注意事项
1.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提交异议申请时已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申请人所提交的撤回异议案件已作出审查决定的,该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将不予核准。
3.撤回共同异议的申请人,需由该商标异议的所有异议申请人共同提出申请。